34 授予合同的准则
34.1 除第30款规定外,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34.2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5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5.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5.2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投标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点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4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5.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5.3条的规定备案。
36 履约保证金
36.1 中标人应在签署合同后10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
1)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 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到帐,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采购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待项目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后28日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人。
2)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由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如与招标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该项目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后28日内有效。若项目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果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3)采购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36.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2.4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中标资格授予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7 中标服务费
37.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37.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1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7.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帐或电汇。
37.4 中标人如未按第36.1款、第37.2款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7.5 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38.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和服务数量的权利
38.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单价进行计算。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5.3条的规定备案。
39. 发票
39.1 该项目获得中标的中标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采购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中标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
40. 质疑
40.1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编辑:2011-05-19 被访问:1459次